中華農藥協會褒獎委員會章程

一、中華農藥協會(以下稱本會)為褒獎對農藥方面具重要貢獻之會員,特設置褒獎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

二、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,由本會理事長自理、監事及顧問中提名,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與當屆理事長同。

三、本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、暨本委員會召集人。

四、凡本會現任有效會員一年以上,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褒獎候選人。

  1. 農藥相關研究、發明或著作方面有顯著成就者,得為學術獎候選人。
  2. 農藥企業或對農藥相關公務之蓬勃發展有特殊貢獻者,得為事業獎候選人。
  3. 農藥從業基層服務表現優異者,得為優良基層人員獎候選人。

五、為擴大褒獎傑出農藥研究或貢獻人員,可免除條款四之資格而設立者:

  1. 長期致力於推動農藥教學、研究、服務推廣或會務發展不遺餘力者,得為終身貢獻獎候選人。
  2. 致力於促進國際農藥交流之海內外人士、受邀至國內進行演講或教學之國際知名農藥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,得為特殊貢獻獎候選人。

六、褒獎候選人之推薦方式,為經本委員會個別委員、理監事三人或本會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,得向本委員會推薦候選人一名。

七、褒獎候選人之審查辦法如下:

  1. 本委員會就每一候選人之學術成就、事業貢獻、服務績效等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,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。
  2. 各獎項得頒發獎牌及獎金,其得獎人每年以一名、獎金一萬元為原則。本委員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人數及獎金,如當年無適當人選可從缺。

八、本會褒獎候選人審查程序,應於本會每年會員大會前辦理完竣,並於會員大會中進行褒揚。

九、本委員會委員如接受候選人提名時,不得參加同類褒獎之評分審查工作。

十、本委員會章程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提交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